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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蛙人潛水作業施工團隊
江蘇蛙人潛水作業施工團隊
潛水隊的組成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條例》的規定:潛水從業單位應根據不同潛水方式,組成潛水作業隊。自攜式潛水不得少于3人,其中潛水員不少于2名;水面供氣潛水不得少于5人,其中潛水員不少于3名;混合氣潛水員不得少于7人,其中潛水員不少于4名;飽和潛水不得少于10人,其中潛水員不少于6名。
6 潛水任務的布置
1 進行水下作業之前,應向潛水隊員簡單介紹以下內容:
1. 正要著手執行的任務
2. 該潛水方式的安全程序
3. 任何可能影響到水下作業安全的危害或環境狀況
4. 為適合本潛水作業對既定作業程序所做的任何調整
2 每次潛水前,潛水員應當報告和記錄身體狀況,如果身體存在異常情況,則不適宜潛水。
7 終止潛水的條件,在以下情況下,潛水工作必須終止:
1. 潛水監督或現場主管要求終止
2. 潛水員要求終止
3. 潛水員不能正確地獲取其他潛水隊員的信號或通訊中斷
4. 通訊中斷,且在潛水員、照料員、潛水監督和航潛人員、船舶操縱人員之間不可能很快重新建立聯系
5. 潛水員開始使用自攜應急氣源或來自潛水站的應急氣源
8 潛水后程序
1 每次潛水之后,潛水監督應向潛水員:
1. 詢問有關身體狀況
2. 要求報告任何身體上的不適或異常生理反應,包括減壓病或肺氣壓傷的癥狀。
3. 告知待命減壓艙的位置
4. 告誡潛水后飛行的潛在危險
5. 告誡潛水結束立即從潛水場所到更高海拔地區旅行的潛在危險
2 在完成一次超過不減壓時間/深度限制的潛水之后,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 令潛水員保持清醒,并在減壓艙旁留觀至少1小時
2. 需要超過2小時車程才能到達減壓艙的潛水員再留觀5小時
3. 告誡潛水員在下述情況下,潛水后飛行的危險性(緊急情況時,飛行高度應控制在610米以下):
(1)不需要減壓潛水后12小時以內
(2)需要減壓的潛水減壓后24小時以內
(3)飽和潛水減壓后48小時以內
3 在任何一次可能導致減壓病的潛水之后,必須首先向有資格的潛水醫生咨詢,并獲得同意后,方可空運治療。
水下作業的危險性
1 執行潛水作業任務時必須注意:作業開始與結束時間,附近可能有影響潛水作業或危及潛水作業人員的活動,如水下爆破、水面船舶航行以及在潛水作業區上方的吊放作業等活動。
2 作業區附近存在任何一種可能危及潛水員或支持人員的活動和情況時,不得進行潛水作業。
3 在任何情況下,不能違背潛水員的意愿,而要求其潛水。
4 水下風險情況
在執行任何水下作業任務之前,應該進行作業安全分析,以確定水下作業的危害,水下作業危害包括但不僅僅局限于:
1. 潛水員發生絞纏或羈絆的潛在危險
2. 壓力差的危害,包括但不僅僅局限于:
·水下排放、吸泥、入水口、水泵、泄水道、吸水口或水道閥門等
·任何一個使潛水員暴露于壓力差下的行為
3. 鎖定和標識有害能量釋放的設施和區域,包括但不僅僅局限于:
·運轉的陰極保護裝置、高強度聲納、螺旋槳、水泵、船舶或其它機械設備,對其疏忽大意的操作會給潛水員帶來危險。
·在開始水下作業前,所有上述設備應該停止運轉,并鎖定和標識。
4. 在污染的水中潛水,包括但不僅僅局限于:
·化學、微生物或放射性污染
·任何對潛水員的過熱或毒性威脅
5. 局限的入口或通道。潛水員進入管道、通道、沉船或其它類似封閉的或局限的結構(水下居住艙除外),應該做到:
·在入口處應設有一名水下照料潛水員負責照料
·配備有足量的潛水員自攜應急呼吸氣源
6. 涉及爆炸物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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